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关涉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与学院改革发展、教育教学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的公开。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院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院信息。若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及学院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党院办、纪监审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研工部、计财处、校园建设和管理处、保卫处、研创处、外事处、工会、实验教学管理部、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协调小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设在院纪监审室,成员由纪监审室、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与教学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包含学院校务、党务、教务、校情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信息公开和向社会公众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教学计划,课程建设情况,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决算概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学院明确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五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和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校普发公文;
(二)学院外网、办公网页、各职能部门网页、信息公开网页;
(三)学院报刊、广播等媒体;
(四)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五)“双代会”等涉及信息公开的各类会议;
(六)其他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团体、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八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包括: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包括:学院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询;教务处、学工部、研工部负责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组织人事部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并分别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电子公开平台建设,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网页,通过手机短信群发、网络即时互动平台等现代通讯工具,实时发布有关公开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由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由部门主管领导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申请学院信息公开的,应该凭有效证件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学院有权将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予以留存。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与申请人协商具体答复期限。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给予申请人答复的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院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认为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监审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